规章制度

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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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0月21日十二届党委第97次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全校,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2014年11月21日

 

北京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10月21日十二届党委第97次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以及《北京大学章程》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学校所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校内各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以及学校、职能部门、院系(所、中心)三级管理模式。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机构,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国资办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一级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

(二)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按照上级要求,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四)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学校资产清查以及年度资产统计报表工作;

(五)根据教育部授权审批权限,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和报备手续;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

(七)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监督、指导和检查各资产使用单位的资产工作。

第六条  各资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辖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数据统计报告。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财务部负责国有资产的财务核算与管理;

(二)房地产管理部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和家具资产的管理;

(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资产的管理;

(四)学校文物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全面统筹协调全校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档案馆、校史观、博物馆等单位具体负责馆藏文物的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资料的管理,指导院系图书期刊资料管理工作;

(六)校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所办企业占有的国有资产实施权益管理和监督考核;

(七) 科技开发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全校科技开发、成果转让等涉及资产的使用和处置的管理;

(八)基建工程部负责新建改建工程、室内外构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的竣工验收,及时向房地产管理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以及根据上级批准文件进行房屋建筑物拆除工作;

(九)总务部负责后勤各中心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十)标识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标、校牌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审计室负责对学校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

行审计。

第八条  各资产使用和占用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明确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负责人和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落实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具体的管理措施,并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仪器设备、图书、家具等国有资产的登记、清查、保管和信息上报等工作。资产管理员变动要先办理资产核对与档案移交手续,方可调离岗位。

 

第三章               国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

第九条  各单位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  对于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对所占有、使用的实物资产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做到账卡、账账、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说明情况,及时报告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要实行责任追究和赔偿制度。

第十三条  单位通过购置、接受捐赠和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要及时到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办理建账建卡手续。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员要对本单位的资产建立领用、保管档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学校设施不得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

第十五条  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和学校以及上级部门的报批。在使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第十六条  使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要应经过学校主管职能部门的批准。出租价格原则上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认,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七条  上述所有资产使用事项,在经过校内主管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须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对一次性使用固定资产价值500万元以下、无形资产价值800万元以下的事项;一次性对外投资、出借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资产使用事项,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超过上述金额的资产使用事项,还需要报经教育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财务部统一核算与管理。

 

第四章               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的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要严格遵守“先报批,后处置”的原则,未经学校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随意处置。对于重大处置事项,职能部门还需要聘请相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或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证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上述所有资产处置事项,在经过主管职能部门审核批准后,须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对一次性处置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下、无形资产800万以下的事项,以及核销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事项,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备案。超过上述金额的资产处置事项,还需要报经教育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需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出售、出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对于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各单位应从严控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财务部统一核算与管理。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将学校的规定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二)不履行报批手续,擅自转让、处置国有资产;

   (三)不履行单位管理职责,获得的资产不按要求建账建卡;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学校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私利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对各相关责任部门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纪依法处理违法违纪问题。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校内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以及附属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报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研究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4年10月21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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