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举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培训

     2010年8月24-25日,财政部教科文司、干部教育中心对中央100多个部门和地方36个财政厅局进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培训。此次培训旨在理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增强资产意识,熟悉资产制度。我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贵龙参加培训。

     培训会上赵路司长回顾和总结了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情况,并就今后进一步做好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几点思考。事业资产处董为民处长就事业单位加强企业监管谈了想法,并提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收益分配等问题进行讨论。

     会议文件通知,自财政部颁布实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等规章制度以来,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有序、稳步推进,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有少数部门和单位违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按规定履行管理职能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等审批程序,给相关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如下:

     一、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

     二、切实做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工作;

     从2011年开始,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它资金购置车辆、单价200万及以上的大型设备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项目支出),都必须编制新增资产配置预算。因不可预见因素确需在年度预算执行中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其它资金购置车辆和单价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的,事业单位应报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核批。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三、进一步规范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

     四、规范事业资产处置行为,加强处置收入管理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自主选择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进行公开处置。

     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必须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交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加强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等规定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事业单位所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监督管理。所办企业的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报财政部批准实施,并到财政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变动和注销登记等手续。

     六、 进一步规范资产评估行为

    会议最后还要求事业单位要加强文化资产的管理,组织讨论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企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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